《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相关方面获悉,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自涛因犯贪污罪,被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场从2010年年初开始,经历了两次重审的马拉松式审判,暂告一段落。王自涛所涉的罪名也从最初的贪污、受贿、单位受贿、非法持有弹药到现在的仅贪污罪一宗。
被控非法持有弹药罪等四罪
现年57岁的王自涛,系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2008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王自涛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2010年2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王自涛被控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非法持有弹药等4项罪名。检察院同时指控滑县劳动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
据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2006年9月21日,王自涛以领条的形式,分两次从滑县劳保局会计李某经管的招商引资奖金账中取走现金10万元,后王自涛将领条原件从李某处要回,给了李某104301元的票据来冲抵其取走的现金10万元。而这些票据中,有97181元的票据在会计李某经管的另外一本小金库账中,已经作过支出。被告人王自涛采取重复支出的方法将97181元公款据为己有。
检察院指控,王自涛采取类似手段,还将另外一笔金额为34861元的资金据为己有。除此之外,王自涛还通过多种方式,将3笔金额分别为20900元、25500元和50000元的资金侵吞。
在检察院指控的受贿罪名中,王自涛被指收取了4笔分别来自王某、刘某、祝某的贿赂,包括现金共4万元和索尼摄像机一部。3人在不同时间给王自涛送礼有一个共同动机“为谋求医保中心主任一职”。
在王自涛和滑县劳保局涉嫌的“单位受贿”一项罪名中,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局,利用劳动局将大病救助保险交由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这一业务关系,先后向该公司索取现金62.82万元;2005年至2007年间,滑县劳动局利用本单位部分社保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开户这一业务关系,先后向该行索取现金4.3万元;2004年至2005年间,滑县劳动局以可以给滑县粮食局未交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解决65%的医疗费为条件,先后向该局索取现金19万元。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还有一项颇为引人注目的罪名非法持有弹药罪。据了解,2008年6月5日、10日,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王自涛位于滑县道口镇农科路的家中进行依法搜查时,发现其非法私自藏匿77式手枪子弹71发、54式手枪子弹20发、步枪子弹29发、教练弹200发、空炮弹21发。
两次发回重审四宗罪变一宗
在龙安区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后,2010年9月30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判处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自涛均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认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错误,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0年11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年5月3日,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将王自涛的刑期从10年改为7年,其余不变。
这样的结果,河南省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王自涛均不认同,再次提出上诉。
2011年9月16日,安阳市中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龙安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了副检察长高战胜、检察员李献文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期间,河南省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一个月;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案件再次延期审理。近日,龙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自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成立,但其中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及非法持有弹药罪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