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交十几万就能拿到美国大学的博士文凭!这样的一则诱人的招生宣传,使全国各地的200余名企业高管落入了一场“美国野鸡大学文凭门”的骗局。
去年,海淀检方侦办的7起33名被告人的此类诈骗案件,已陆续诉至法院。
今日下午,海淀法院将公开审理廖凰淇、李永强等9人涉嫌诈骗的案件。检方指控9名被告人,利用虚构美国国立华盛顿等大学招生、颁发这些大学硕士、博士认证文凭等手段,单独或伙同涉嫌诈骗受害者学费、认证费340余万元。
被害人花19万拿到假美国博士学位
“大中型企业从事中高层管理工作8年以上”、缴纳一定数额的“报名费、学费”等,就可以获得加盖美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用章的“博士学位证书”……
受害人刘某看到了这样一则招生简章后,来到清华大学东门附近,见到了一教育公司“招生办”的工作人员。
刘某被告知,只需交学费、报名费14万元和学历认证费5万元,即便不来上课,也不用参加考试,就能获得美国某大学DBA学位证书。
2010年8月,刘某交了钱后,2011年1月真的拿到了一博士学位证书,上面盖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用章”的钢印。刘某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咨询时,被告知证书是假的。
刘某报警
此时,海淀警方已陆续接到刘某等多名被害人报警。经过侦查,警方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校内或附近,发现有近10家类似的教育公司,在从事类似的“颁证”行为,7起案件33名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被告人曾是假洋文凭受害人
廖凰淇、李永强等9人涉嫌诈骗的案件,即为7起案件之中的一起。
据检方介绍,36岁的廖凰淇,大专文化,曾是北京中凰天龙金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2006年时,报名参加了北京中联华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强举办的一个美国加州管理大学学习班。他在交了6.5万元后,拿到该大学的毕业证书。之后,他马上发现自己被骗了,文凭是假的。
但是,据廖凰淇的口供显示,发现被骗后,他并没有报警,而是从李永强那里拿了一套招生简章等资料,与李永强合作办起了“培训颁证”业务。
今天上午,廖凰淇等9人涉嫌诈骗案将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该案的9名被告人,分别隶属于中凰、中联华两家公司,除了廖凰淇和李永强外,代其鑫、胡锦建、刘婷、刘岚、胡小波、杨予昆等都是公司员工,分别担任销售、业务员、前台、会计、财务等。
检方指控,从2007年到2010年间,9名被告人通过提供学位证书等展开诈骗,其中廖凰淇涉案数额约282.43万元,李永强涉案诈骗约58.74万元,其他人数额不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称,由于廖凰淇、李永强到案后,检举他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属重大立功,可以获得减轻处罚。另外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 检方指控(部分)
被告人:廖凰淇
指控事实:
一、2009年起,伙同他人虚构受美国亚伯拉罕林肯大学授权招生的事实,在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徐某等24人提供该校的硕士、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学费共计263.7万余元。
二、2010年11月,伙同李永强等人以为被害人徐某办理“教育部认证学历证书”为由,收取徐某认证费5万元,其交付的《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经鉴定系伪造。
三、2010年8月至12月间,虚构受美国国立华盛顿大学授权招生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培训费用13.73万元。
被告人:李永强
指控事实:
一、2006年至2007年间,伙同被告人胡锦建,虚构受美国加州管理大学授权招生的事实,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孙某办理该校毕业证书、学历证书为由骗取1.2万元。
二、2010年,伙同被告人胡锦建,虚构国际执业资格认证一事,骗取被害人童某等十人认证费共计11.54万元,被告人刘婷等在明知上述诈骗行为仍在其公司任销售等职务。
三、2009年,伙同他人,虚构受美国加州管理大学授权招生的事实,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释某等四人提供该校的硕士、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为由骗取41万元。
■ 分析
系列骗局中一疑犯为博士
去年上半年,海淀检察院共受理了利用国外假学历实施诈骗犯罪案件7起33人,涉案金额796.8万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达339人。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饶明党介绍,这些涉骗教育公司,多以为国外大学在国内设立的办事处、或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名义招生,承诺颁发经过国际国内认证的学位证书。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教育公司之间相互勾连,到案的嫌疑人为求自保,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类似犯罪线索,警方顺藤摸瓜,共控制涉案嫌疑人33人,其中,大多具有大专以上的教育背景,另外还有1人具有博士学历,3人具有硕士学历。
饶明党介绍,这些涉案团伙在操作“骗局”时,让公司招聘的员工分别负责招生、培训、论文答辩、颁发学位、学历认证等各个环节。在招生时,他们对学员的从业背景要求较高,现有材料显示,八成受害的学员都是企业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管人员。